9月21日,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(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),官方微信“中医药考试”发布郑重声明:
声明显示:近日,认证中心陆续接到关于“民族医医师资格”、“中医师承或确有专长”、“康复理疗师”、“带电推拿技术师”、“健康管理师”、“调理保健师”性质及真实性等问题的咨询与举报。经调查,有培训机构夸大虚假宣传,甚至冒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的名义,违规培训,骗取考生费用。
对此,国家中医药局表示:认证中心从未颁发过《民族医医师资格证》、《中医师承或确有专长证》,而且,国家根本就没有《民族医医师资格证》,也从未颁发过“康复理疗师”、“带电推拿技术师”、“健康管理师”、“调理保健师”、“中医药行业职业规范化培训技能证书”等职业资格证书。
同时,认证中心保留向相关侵权责任人和单位追究刑事、行政、民事法律责任的权利,并以涉嫌经济诈骗向公安部门报案。
医药人不要上当!
自去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,提出中西医并重发展以来,各省不断推出刺激中医药发展的举措,也带动了社会大范围内的“中医药热”。但随即而来的是,有人看到了其中的商机,将正规的中医药诊疗延伸到了中医保健、康复等领域。上述7种假的资格证,就是有人企图浑水摸鱼,借中医药火热时炮制的行骗名片!
另外,认证中心还将几种假证曝光,以免更多人被骗,如下图:
(上述图片均已通过律师履行法律程序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,并向北京市公安局就涉嫌经济诈骗报案)
同时,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还将人社部的《中医药行业职业资格目录》做了发布,详情如下:
近日,经国务院审议通过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[2017]68号),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,基本涵盖了经济、教育、卫生、司法、环保、建设、交通等国家重要的行业领域,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关系到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人身健康、生命财产安全,均有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;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,技术技能要求较高,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。
一、中医药行业职业资格目录
(一)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
序号 | 职业资格名称 | 实施部门(单位) | 资格类别 | |
21 | 医生资格 | 医师 | 国家卫生计生委 | 准入类 |
乡村医生 | ||||
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| ||||
50 |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| 国家卫生计生委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| 水平评价类
|
(二)技能人员职业资格
序号 | 职业资格名称 | 实施部门(单位) | 资格类别 | |
37 | 药物制剂人员 | 药物制剂工 |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| 水平评价类 |
38 | 中药饮片加工人员 | 中药炮制工 |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| 水平评价类 |
61 | 保健服务人员 | 保健调理师 |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| 水平评价类 |
二、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
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明确了国家职业资格范围,实施机构和设定依据,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的问题。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实施部门(单位)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等,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类别,具体实施机构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;技能人员的职业资格实施部门(单位)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。
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,目录之内处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。目录清单之外职业由行业组织管理,开展职业等级评价,但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,证书不得使用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、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全国”、“职业资格”或“人员资格”等字样和国徽标志。
三、中医药行业职业资格改革重点工作
主要做好四个方面工作:
1、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。完善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,科学开展考试鉴定活动,提高人才评价能力水平,提升国家职业资格的权威性和影响力。
2、做好职业资格与《中医药法》紧密衔接工作。在《中医药法》下合理设置职业准入、人才评价机制。
3、加强职业资格监督管理。严肃查处未经批准的、在目录之外开展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活动,对督查发现、舆情反映、群众举报的违规事件,核实一件、处理一件。开展考试鉴定环境综合治理,严格落实考培分离、鉴培分离。
4、优化职业资格服务。推动职业资格领域信息共享,建立信息监管平台、舆情分析系统、质量投诉系统、证书查询系统等一系列服务平台。稳步推进中医药行业考试鉴定工作。进一步完善中医药行业国家职业资格框架,加强职业分类、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管理,发挥好职业资格制度在促进人才成长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。